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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签“手术同意书”,真的不用怕!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发布时间:2010-01-16    点击:5262
 去医院看病,尤其是碰到需要住院时,大家或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医生拿着XX同意书走到你旁边,叫你在同意书上签字。手术科室更是如此,如果你不签,医生可能就会对你说:“签同意书是国家规定的,你不签,我们就没办法治疗,一旦出了问题谁负责啊?”

  那是不是如果真的出了问题,就要患者自己负责呢?医院为医疗行为定的同意书难道是他们的“免责声明”吗?或者是种种“霸王条款”的集合体?

签“同意书”满意度为零

  有网站曾经做过调查,内容涉及患者最不满意医院的哪些医疗行为,其中提到关于各种“同意书”,诸如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等,100%的患者均认为这是医院在给自己推卸责任找借口,并认为同意书中的条款有很多是“霸王条款”。

  一位曾经因脂肪瘤需要做手术的患者,在谈到手术同意书时说:“切一个小小的脂肪瘤,医生竟然在‘手术同意书’中罗列了20多条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要我签字!看到签字单上的出血、感染、疤痕等名目繁多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我哪里还敢做手术?”

  前不久,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最终导致孕妇死亡。

  签署“同意书”真的那么恐怖?

  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不是霸王行为,患者误解了

  对于有些医疗行为,签署同意书是国家统一要求的,医院这样做实际上是履行了一个告知义务,必须要患者同意,医院才能采取治疗,否则可能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利。

  多个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在提到同意书的签署时,也均表示不同意签订知情同意书是霸王行为这种说法。他们都表示在自己的医院里,所有的知情同意书都绝没有诸如“如出现意外,概不负责”的条款。而且他们相信,大多数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中不会出现这样的条款。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务处副处长何铁强,同时也是研究卫生法律问题的青年学者。他不否认,有的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以前曾经出现过“如发生意外,医院概不负责”这样得条款。但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很少看到有医院还这么干的。他认为,所谓霸王行为是对医疗工作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来自于公众,更关键的是来自于医疗队伍本身。医生的认识不清,就会带给公众错误的感觉。医生们在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时的语言和行为表现,让患者产生了“一旦签字,所有不良后果都要自己扛”的感觉。

  律师:知情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患者不用太较真

  1、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2、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者特别提示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作者:雪菖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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