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医疗事故,是注射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注射制度及其技术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构成注射医疗事故的注射过失行为主要有:
1违反无菌操作规范。注射器、注射处所未消毒或消毒液浓度不够导致消毒不完全,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对过敏药物,未按规定在注射前做过敏试验;或者过敏试验违反规范和技术如试液浓度不够,导致试验结论错误;或者试验判断有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3违反注射后的观察义务,致使不能及时处理注射反应或意外;或未依规定准备抢救药品器械,延误抢救,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注意,医方只对意外反应抢救不力的后果负责。
4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或技术,致使注射器械残存患者体内的。
5违反注射技术常规,致使注射部位错位如静脉与动脉搞错或使药液渗漏在血管外;或注射方法错误,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违反注射查对、检查义务,误注液体或注量错误或注液质量缺陷或注射步骤违反注液使用说明,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注意,注液质量缺陷不能查知,医方在购买、保管中又无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7注射人员擅自改变处方和医嘱,或使用自备注射液等违反注射管理制度,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相关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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