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输液制度及其技术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构成输液医疗事故的输液过失行为主要有:
1输液过失感染。包括违反消毒灭菌、无菌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致使输液部位消毒不完全、输液器污染;违反药品管理、使用规范,输液液体带菌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行为。带菌液体系医方自制的,可构成医疗事故;购买的,除非医方在购买、保存和使用中均无过错,否则,可构成医疗事故。
2输液时违反查对义务,过失加入配任禁忌药物或误加有害药物;加入过敏药物,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加压输液时违反床边监护需求,或输注时液体走空,致使形成气栓;违反常规或忽视患者病情和体质,输液过快或过量等导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发生输液不良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失误的,应对由此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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