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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艾滋”差点离婚 涉事医院被判赔三万元
发布人:张永平律师    作者:雷德亮 王红欣     发布时间:2012-11-13    点击:2770

     河北省张家口市的吴某在该市某医院待产时被医院误诊为艾滋病患者,产后在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患艾滋病的诊断,在经历了家人的猜疑指责以及亲戚朋友的非议后,吴某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2011年4月1日,对吴某夫妇而言,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遭遇。本来经过十月怀胎,新生儿马上就要降临这个世界,准爸爸妈妈满心欢喜,期待着那个神圣时刻的到来。但是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急诊九项血检,血检报告送到病房时,如同一个晴天霹雳让这对夫妻的心情跌入谷底——吴某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

  在剖宫产手术后,主任医师随即对吴某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吴某及其家属吴某被诊断为艾滋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这个消息就像一枚炸弹,在吴某的家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很快波及到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和乡邻。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某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吴某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吴某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

  4月4日,经张家口市疾控中心复检,检查结果排除了吴某患艾滋病的诊断。但是吴某认为医院侵权的事实已经形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其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为此,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诊疗常规的行为,且已经适当履行了医疗合同的相关义务,也没有造成患者的任何人身损害,故不存在违约行为;患者在进行治疗过程中,根据卫生部的规范作HIV抗体的检验是必须的,被告是初筛单位,在初筛阳性或者疑似的情况下,须告知患者采取措施,并报本市疾控中心确诊,被告给吴某开了回奶药以后,又给吴某退了药,故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诊疗常规对吴某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是只针对吴某而为,没有向任何第三人进行公布,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吴某因分娩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检查中的误诊,对吴某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向家属及产妇交代并给予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被告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吴某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吴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吴某要求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误诊艾滋病的时间很短,仅仅四天,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大的社会影响,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雷德亮 王红欣)

  ■法官说法■

  艾滋病不仅仅是一种绝症,更因为它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人们一般会认为感染艾滋病可能和患者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有关,容易对患者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产生负面评价,所以社会上对艾滋病病人的恐惧、歧视普遍存在。

  一纸艾滋病检测报告足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被误诊艾滋病本身就是对患者身心的极大伤害。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应该在确诊后再告诉受检者及其配偶。

  本案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在筛选后就告诉了家属,属于程序上的失误,应当承担因此给吴某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且此时的吴某正处于刚刚做完剖腹产的特殊时期,除了担心自己,更担心孩子的健康,受到的精神煎熬比较常人又更加深重,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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