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04月23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纠纷防范

放射科医疗纠纷与防范措施
来源:依维网     发布时间:2012-03-26    点击:5777
【摘要】 目的  探讨放射科医疗纠纷的应对措施。方法  分析本院放射科近几年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特点,找出放射科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结论通过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及技术水平可以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关键词]  放射科;医疗纠纷; 原因; 防范措施
目前,随着各种先进的影像设备的投入使用、广泛普及和开展, 放射科在医疗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日益提高。使放射科从功能单一的辅助科室过渡到集诊断、治疗为一体的综合医技科室,并逐步变为患者集中、流动较大的工作场所。以往困扰临床科室的医疗纠纷也因此蔓延到放射科,且因为“证据确凿”使院方被动而致索赔金额较大。本文作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分析放射科近几年的医疗纠纷,探讨放射科医疗纠纷的应对措施。
1.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医疗服务态度欠佳,服务不到位
放射科人员的服务态度与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接诊病人的过程中,不能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态度生硬、冷漠,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询问解释不耐心、交流不够;检查等待时间过长,未向患者解释清楚,导致患者心中的不满情绪积聚;或者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将医院内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暴露在患者面前,这些方面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原因。    
1.2 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低下,诊断错误
对各种影像照片读片不认真,粗心大意;对照片显示的诊断信息不认识或认识不够,未能正确、全面进行综合分析;草率、马虎地写出诊断意见,甚至左、右写错;部分人员对因此直接导致误、漏诊。这是放射科存在医疗纠纷最为重要的原因。    
1.3 设备原因,照片质量不高及伪影影响
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陈旧、老化后出现错误或故障;部分检查项目勉强开展,但效果差,或形成伪影;对自身医疗设备存在问题及故障认识不足, 不能严格地掌握其适应证, 轻率地进行有误的检查,导致影像欠清甚至误诊。
    1.4 收费不恰当,划价不准确。
随着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患者对自身权益逐步加深关注;社会普遍对于医疗行业呈警惕防备心理,两者结合后患者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费用很为敏感。在其他部门不熟悉放射科检查项目收费时自行划价,导致检查中或检查后病人补费或退费,引起患者及其家属不满而导致纠纷。
1.5 医务人员对患者检查中放射性元素危害告知不详,侵犯患者知情权。
部分病人或家属对放射性照射对身体危害认识不全面,当接受放射性照射检查时――特别是妊娠期妇女进行必要的放射检查,因为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或其家属产生误解引起纠纷。    
1.6 患者及家属自身原因,干涉医务人员的工作。
部分患者对正确的诊疗程序不理解;对医学知识了解较少或知其一不知其二;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为达到其个人目的故意纠缠医院和医务人员,以弱者身份进行无理取闹,这也是放射科医疗纠纷构成因素。
1.7 影像资料遗失 医院举证不力
放射影像资料属于医疗档案范畴,由科室保存。由于管理欠妥善或因临床治疗、教学、科研等诸多原因外借使得少数资料遗失。如找不到原片,或原片丢失而影响治疗对比,或涉及纠纷、事故鉴定等,可能导致医方举证不力。       
1.8 放射科工作人员对医疗行业的风险性认识不足
部分人员在造影检查、CT增强扫描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造影剂过敏反应;在CT穿刺活检、放射介入治疗等存在一定风险;诊断报告明显误诊示、漏诊可直接导致医疗行为的不正确这些方面放松警惕,一旦出现意外,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会找到医疗机构要求给予说明事实的真相并提出赔偿要求。在患者方面的强大压力下,许多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被迫接受或者满足患者方的不同程度的要求;反之,如果不接受患者方面提出的要求,很可能会出现严重扰乱医院秩序的事件,殴打医务人员等。2. 放射科医疗纠纷的特点
放射科诊断是依靠影象资料来完成的,客观的资料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清晰地分辨出病因,确保临床诊断、治疗、预后的正确性;又是证明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直接证据。
“证据确凿”后,由于影象资料的客观性、直接性。所以不具专业争论性,法院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判决医院败诉与否。往往使院方被动而致索赔金额较大;另一方面,正因为放射科的诊断是保证临床诊断、治疗、预后正确性的前提,牵涉面广,所以发生事故后不易及时组织强大的技术力量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不易防止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加大,减少为患者带来的损失。
3. 结果
通过以上对放射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笔者找出部分放射科管理的薄弱环节,以供临床实践参考。
3.1岗位角色定位不准确。放射科医师不应是辅助科室的工作人员而是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对患者的诊断应该全面考虑,而不能局限于影象资料。
3.2沟通技巧的培训不够。过去对医务人员沟通技巧的培训,偏重临床医师,对放射医师的要求不高。
3.3与临床医生的交流不够,随访不及时,内部资源没有充分利用。
3.4危机意识不够,出现医疗纠纷时措手不及,出现纠纷苗头时不能准确反应。
4.讨论
美国医院协会的《医院不是安全岛》一书叙述了医院从急诊科开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错,告诉病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笔者认为“放射科也不是安全岛”----患者在放射科作检查诊断,并不是所有医务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不能谨慎的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错。所以,一旦某个程序出现问题,或者导致连锁反应扩大了影响,都构成医疗纠纷的发生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该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3]的一般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和矫正[4]。举证责任倒置必然派生出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原告(患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医方)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确认其应负责任。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套用到放射科,无疑使其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多了份证据责任。要充分意识到每项医疗行为、每个医疗环节都可能成为有利与否的证据。其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病人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放射科不存在医疗过失。
4.1放射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4.1.1努力提高放射科人员的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放射科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懂专业,又要提高法律意识,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淡薄的现状。笔者通过多年临床经验,深有感触的认为一名优秀的放射科人员不但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持之以恒的责任心、沟通无误的人际交流技巧、真切诚恳的服务意识,更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和患者的要求,具备与医学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尊重患者的权利,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1.2 建立和完善与法制化相适应的放射科规章制度
如果把医疗纠纷做一个分类,其中一种争议不大,错误明显的类别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管理缺陷是构成医疗过失的重要原因。故而笔者认为,针对目前科室存在纰漏的管理空白,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同时加强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可以严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4.2.3 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放射影像医学是一门严谨的应用科学,其检查资料是临床诊断及治疗的重要依据。随着各种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应用,放射科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以此作为确保影像检查质量、防止医疗差错、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
4.1.4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
从治本的角度出发,放射科人员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本着敬业、尽职、勤勉的工作作风,正确诊、治各种疾病才称得上减少与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
4.1.5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病患到放射科检查,已经不再是单纯追求诊断明确。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更看重整个检查过程中被服务的满意程度。这种状况的转变,也要求我们的医务人员学会倾听患者的要求、了解患者的期望、重视患者的抱怨,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耐心的解释和沟通,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此一来,可以大大降低和化解患者的不满情绪,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4.1.6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和患方签字原则
知情同意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患者基本权利之一[2]。患者作为独立的公民个体,对自己的健康拥有权利。放射科人员应如实、详细地向患者介绍病情,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告知对象可由患者家属代替。凡是有风险、有创性检查,都应事先告知患方并签字同意。坚持患方签字原则既能体现病人知情权,又可以保护医方合法利益。在患者有行为能力、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以及不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情况下,应由患者本人签字。做好影像学资料(X线片、CT、MRI片等)的管理,防止照片或资料丢失,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大批体检时,安排体检人员在透视室门外站队,叫到姓名时,被检查者才进去,避免因体检人员受到不必要的多余照射而引起纠纷。在放射科、CT室工作区张贴“避免或减少射线损害的温馨提示”等告知,特别是对妇女、儿童做放射检查前的告知,避免因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N]. 法制日报,2002-01-04(2).
2、唐时奎、卢仲毅、陈沅,等. 加强医患沟通  促进行业作风建设[M]. 中国医院管理,2002,12(5):48.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