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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务

实务指南:诊断过失行为
发布时间:2010-01-12    点击:3069

诊断过失行为是医方违反有关诊断的规则、常规,过失所致的误诊行为,包括医师、护理人员和辅助检查人员三方面的诊断过失行为。

医师诊断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

(1)违反认真检查义务,导致问诊过失和检查过失。问诊过失是未依常规询问病人症状、病史、体质及药物使用情况,不负责任地作出诊断结果。检查过失是据病人的病症和其他情况,有必要进行物理或化学检查而不予检查;或者检查项目不对症;或者进行不必要的对身体有一定危害性的检查;

(2)依其医疗水平不能确诊而不及时请求上级医师诊视,想当然作出诊断或拖延观察;

(3)违反会诊制度,走形式不负责地诊断或拖延;

(4)违反转科、院制度,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断的病人,留院(科)观察。

护理人员在诊断中的过失主要表现为:

(1)执行医嘱错误,导致医师诊断错误;

(2)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观察记载,致使拖延诊断或误诊;

(3)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致使检验错误引起误诊。

辅助检查人员诊断过失主要表现为:

(1)违反检验规范,致使标本错误或污染或致使检验仪器、材料失败,导致检查结论错误;

(2)极端不负责任地轻率作出检验结论;

(3)遇疑难问题,违反请求会诊制度,妄下结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0326]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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