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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务

误诊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0-01-12    点击:3232
误诊即错误诊断。误诊的类型有:完全漏诊即将有病诊断为健康无病;完全误诊即将无病诊断为有病或将A病诊断为B病;不完全漏误诊断即患者同时有数病(含原发病和并发症),医方只诊断出部分病;病因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病变部位和一般性质作出了正确诊断,但对导致病症的原因作出了错误判断;延误诊断即因病症表现、诊断技术、医方技术、医方素质等原因致使一直不能作出正确诊断。误诊医疗事故是因医务人员有过失的诊断行为所致误诊导致的患者明显损害事故。

其构成条件有:

1导致误诊的原因在于医方的诊断行为有过失。误诊由患者原因引起,或系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克服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诊疗过失的标准是诊断规则与常规和现有诊断技术水平,前者是责任心标准,后者是技术标准。

2患者的人身遭受了明显损害。无损害或损害未达明显程度的,虽有误诊,亦不构成医疗事故。

3误诊是患者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二者有因果关系。从表现看,误诊医疗事故不仅表现为延误疾病治疗所致人身损害,也表现为基于错误诊断的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的机体、器官的损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0326]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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