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产妇陈龙梅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生产的时候,产科的医疗器械准备不足,主任医生未及时到场,新生儿最终因重度窒息死亡,事后,医生伪造病历掩盖真相。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贵州省人民医院构成侵权,赔偿陈龙梅及其爱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
2018年3月2日凌晨1时许,44岁的产妇陈龙梅出现临产征兆,其爱人杨富华将其送至贵州省人民医院待产。凌晨2时57分,产下一名女婴。凌晨3时30分,该女婴因重度窒息而死亡。同年4月8日,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陈龙梅之女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系羊水吸入致肺扩张不良,导致肺功能严重障碍、机体缺氧,最终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陈龙梅、杨富华认为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伪造病历,应对新生儿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陈龙梅、杨富华诉称,根据医院的三级值班制度,在值班医生处理不了的情况下应当汇报住院总值班医生,住院总值班医生处理不了的,继续向上汇报主任医生。但事发当天,助产士未及时进行汇报,住院总值班医生一直未到场,一位副主任医生则是在3点17分才到场参与抢救,现场抢救人员因经验不足延误抢救最佳时机致使抢救失败。新生儿所用吸痰管系产房必备的抢救器械,但贵州省人民医院医生在婴儿窒息后手忙脚乱到处找吸痰管,最终导致婴儿因羊水窒息而死亡。
事后,医务人员又伪造病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病历中存在多处造假的情况。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系伪造,根据现有病历记录的情况,上述这名医生在分娩前进行了查房并作出相关指示,但这位医生实际到场的时间为3点17分,为婴儿出生后的20分钟,这名医生不可能在分娩前查房并作出指示。根据尸检报告,婴儿在出生后哭过,但病历中的分娩记录及新生儿记录均记载无呼吸无哭声。入院时间记录也造假,入院记录上记载的时间为2点25分,但在产程记录上记录的最早时间为2点10分;分娩之前值班医生并未就分娩方式征求过家属的意见,事发后为了推卸责任让家属补签相关手续。产科医嘱执行单、自费项目同意书上伪造杨富华的签名。贵州省人民医院称当晚曾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参与抢救,但病历中并无会诊记录及死亡讨论记录。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急会诊时会诊医生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新生儿于3点30分死亡,病历在上午10点才查封,但病历中未见新生儿科医生的会诊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临时医嘱中记载2点57分吸痰管2根,然而实际产房并没有准备吸痰管。病历对陈龙梅的孕期记录也是错误的。以上均说明贵州省人民医院对病历内容有伪造的行为,病历是鉴定的基础,只有病历真实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客观真实。贵州省人民医院对病历的关键要素作虚假记录,已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础,贵州省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伪造病历的法律后果。
陈龙梅、杨富华因此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省人民医院赔偿陈龙梅、杨富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79214元。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病历作为对整个诊疗过程的记录,对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判断医疗损害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医疗机构制作病历应当坚守客观真实的原则。本案中,事发当晚当值医生于凌晨3时17分新生儿出生后才到达现场,而贵州省人民医院制作的病历却显示2时40分对陈龙梅进行查房,前后相差37分钟。贵州省人民医院随意编写病历,不仅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医疗秩序的极大损害。故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行为构成“伪造病历”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可直接推定贵州省人民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核算,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侵权行为给陈龙梅、杨富华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
综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省人民医院赔偿陈龙梅、杨富华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贵州省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中国消费者报贵阳 记者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