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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630

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所谓“直接”造成,是指不是凭臆想、虚幻猜测得出的假设结论。所谓“严重损害后果”,是通过分析,依损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所作出的医疗事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分。医疗事故的标准是客观的,没有造成医疗具务的损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责任人用积伋行为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保留了有病变的肾脏。那么该医生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违法行为,即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责任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病员严重损害。

3.必须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严重损害结果,首先应查明是否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误,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在某些场合,由于情况复杂或存在假象,要确定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必须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这里有层涵义:一是主体行为人有故意,就是属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有过失,才负事故责任,否则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以被医病侵袭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临床活动。由于就医乾的心理、生理、病理、病理状态的复杂性,医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去争取较好的疗效,有时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的某些局部机体而保全和换取整体的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医疗意外也是难以避免的。另外,临床医疗措施本身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如大量的合成药物和新的现代医疗器械应用于临床,都可能发生相应的或暂时尚弄不清楚的医源性疾病。药械作用也有两重性,它既能治病,也能损害机体。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治疗救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医德的角度来看,只要诊疗、抢救措施是积极的、有益的、必需的,而对机体未形成不必要严重损害,就应当受到当律的保护和道德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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