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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一场手术导致双目失明 十年求医未果再告医院
发布时间:2019-03-13    点击:570
案情简介:四岁男孩一场手术双目失明
1998年4月,四岁的小磊因左小脑蛛网膜囊肿在A市某医院进行了一次脑外科手术。2000年11月1日小磊因分流管小脑端堵塞,在医院进行换管手术,术后小磊出现双眼内斜视,视力急剧下降,直至丧失,后来小磊的父母带着儿子到北京、大连等地的医院就诊,经多次医疗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儿子再也无法看到外面的世界,这让父母痛心不已。2002年9月24日,小磊的父母代替儿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案件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03年2月20日,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小磊的父母不服再次向省医学会提出鉴定,2003年12月2日,辽宁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院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看眼底,视力记录不具体等原因存在过失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鉴定结论,沙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小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9890余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在此之前,医院已经支付小磊19.5万元,因此该判决生效后,小磊其实并没有拿到钱。而此案也没有作医疗终结,仍产生治疗费用。
在随后的几年里,小磊的父母又带着孩子到北京、烟台、青岛等地的知名眼科医院进行诊治,尽管如此,小磊仍处于失明状态。为此2008年7月,小磊的父母再次代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进行医疗终结,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评残前的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11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医疗事故赔偿73万
经过司法鉴定,小磊最终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1人长期护理,目前可继续给予中药及神经营养药物治疗等。医院辩称的市中院于2006年经过终身判决,虽然费用还在发生,但现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医院还认为核算方法有异议,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A区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已经省医学会做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相对应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经法院计算,扣除被告医院前期支付的10余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小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评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及确定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分类:
一级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按照下列项目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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