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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3-06    点击:643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校验的注意事项:
  (1)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校验通知后,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验事宜。
  (2)医疗机构凡需变更执业项目,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各一份,按要求填写清楚,请集中在4月21日-5月31日之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3)医疗机构如已停止执业,请领取《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按要求填写清楚,同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公章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办理注销手续又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在校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医疗行为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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