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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女子无证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 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2-27    点击:605
女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从事私人微整形美容工作,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致残,近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今,医疗美容的小广告铺天盖地,无处不激发女人爱美的天性,桂林女子罗女士也没能抵抗住诱惑,产生了想要通过注射透明质酸钠(俗称玻尿酸)丰满额头的念头,在从微商购买了未经国家注册的韩国某牌子玻尿酸后,她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了梁某帮其进行注射,在注射第二针玻尿酸进入额头后,罗女士开始感到不适,要求上医院检查。梁某遂拨打“120”送罗女士到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后又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救治。
经查,因梁某操作失误,使玻尿酸药物进入罗女士血管内,导致睫状后短动脉阻塞,造成其右眼视神经损害、视通路障碍,右眼盲目4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女士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七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致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在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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