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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4次B超未诊断出婴儿畸形产妇告医院侵犯生育知情选择权一审获赔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邓新建 林劲标 黄延丽      发布时间:2012-02-10    点击:2542

 

图为医生给孕妇做B超检查

    9次产检,其中4次B超,却没有诊断出婴儿畸形。产妇及其家人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关注。
  7月8日16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88549.4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118549.4元。

案情回放
产检无恙却生畸婴
  2010年4月21日,刚刚升格人父、人母的容辉奇、曾秀静却遭遇了重大打击。他们爱情见证的结晶——男婴小志一出生就左足缺如(医学术语,指缺失正常人身体应有的部分)。小志母亲因为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当场晕倒。
  据曾秀静介绍,她是30岁才怀上孩子,属于高龄产妇,所以格外小心。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时为止,她先后9次到被告佛山市南海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其中4次是B超检查,医生都没有告知孩子可能畸形。
  法院审理的事实也表明,2009年11月开始,曾秀静到被告医院例行产检。而在2010年1月、2月,胎儿25周、31周的两次产检B超报告中,先后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
  曾秀静称,医生一直没有对B超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分析,也没有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直至曾秀静去年4月12日临产前,医院对其进行B超检查时才发现“单侧下肢小腿发育不良?足底部缺失?”此时,医院才将情况告知曾秀静夫妇。这犹如惊天霹雳,让夫妇俩顿时没了神。因为产妇临盆在即,曾秀静夫妇选择生产,婴儿出生后果然“左足缺如”。经广东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男婴因左下肢先天性部分缺失评定为六级伤残。
  事后,曾秀静夫妇及家人备受打击,坚持认为在原告两次B超均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或“显示不清”的情况下,被告医院没有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也没有书面告知风险,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也认为,被告医院的技术实力足以在产前诊断出胎儿存在“脚缺如”的缺陷,因此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对原告经济、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
  容辉奇、曾秀静携带小志一起将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假体安装费等,合计金额将近56万余元。
  被告在答辩中阐述,原告婴儿左足缺如是先天畸形而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因此原告婴儿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医院没有致其损害。故被告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直击
激辩知情选择权
  在庭审中,原、被告就“被告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堕胎,婴儿是否出生父母有选择权。原告并不认为胎儿的左脚缺如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被告在整个诊查过程中因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作检查而损害原告的知情权利从而剥夺原告的选择权,原告婴儿的出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院方认为,医院诊疗符合医学规范、常规,B超诊断受仪器分辨率、孕妇体形、胎盘位置、胎儿体位等诸多因素影响,准确率不可能100%,临床技术规范并未将足部缺如放在B超必须诊断的范围内。原告婴儿左足缺如并不属于省卫生厅所规定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六大严重畸形之一,因此被告没有必须向原告父母提出终止妊娠意见的义务。
  医院还提出,单足缺如并非引产的必要条件,哪些情况必须引产是有具体规定的,医生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就是尽到了责任。同时,这起案件还存在生命的价值问题,即使在25周之后诊断出左足缺如,也不应该引产,他并非高度残疾或痴呆缺陷儿,来到社会上也是会有价值的,不能因此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利。同时,院方代理人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用其他形式尽绵薄之力,帮助原告教育抚养好孩子。
  令人惊奇的是,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双方当事人都以医学专业书《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作为证据。原告律师指出,如果医院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法,原本应能检查出脚掌是否完整这样的大问题。
  医院方面对此辨称,原告引用的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专业书中也写明了缺足这类婴儿残疾发生率为万分之二,检出率只有30%左右”。因此医院对孩子残疾并没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焦点
司法鉴定成关键证据
  为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广东省卫生厅《产科超声技术指南(试行)》也未规定对胎儿肢体末端的诊断要求。故医院对曾秀静进行超声检查时未能即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并未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
  鉴定书中同时指出,医方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鉴于被告存在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至20%。患儿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也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原告对鉴定机构确认被告没有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表示认可,但认为卫生部规章虽然只规定了6种胎儿致死畸形范围,但不能以此作为被告免除合同义务、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否则患者花费巨额医疗费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被告医院则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被告没有过错的部分认可,对司法鉴定书中建议院方10%的责任表示认可,但对其所述的被告方存在“没有告知”的责任不予认同,因为医生在分娩前的最后一次B超时已经告知畸形事实,此时原告父母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原告父母是在完全了解胎儿可能畸形的情况下同意分娩的。
  经3次公开庭审,南海区法院一审采纳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过错鉴定和建议责任度,核定3原告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假体安装费合计442747元,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8549.4元,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合计118549.4元。

法官说法
医疗局限不是理由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李淑梅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说明了判决理由:“关于被告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医院应当尊重孕妇的知情选择权,即便存在医疗局限和风险,也应当如实向孕妇分析医疗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李淑梅说,法院判令医院承担20%责任,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首先,原告曾秀静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终止妊娠。曾秀静对胎儿情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其次,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秀静夫妇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且婴儿的出生客观上增加了3原告今后治疗、护理的财产和精神负担。
  最后,婴儿的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并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责任度,酌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另外,因婴儿左足缺如出生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故被告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

  
案意

一个不简单的责任划分
  这边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佛山产检门”案件刚刚尘埃落定,就在同一城市的另一边,又是9次产检,又一位母亲,因为新生儿先天缺一肾,而将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高发,令人触目惊心。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出生缺陷儿,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儿出生,给整个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业内人士指出,就产前检查来说,如果医院责任心再强点,家长再细心点,一些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一个三维彩超的价格在400元左右,医院高收费和低服务之间的强烈对比,让社会大众把不满的情绪发泄在了院方身上。从大众的普遍直观反映来看,这场纠纷的出现简直是荒唐:“9次产检、4次B超居然看不出胎儿缺只脚?”国家大力推行鼓励产检,其目的是促进优生优育,让父母对胎儿状况有知情和选择权。在B超技术成熟、例行产检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阻止一个缺陷儿的降生,这的确值得反思。
  记者注意到,南海妇幼保健院曾在曾秀静超声报告的告知栏印有以下文字:“受现有医学条件限制,目前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在一些医疗事故中,技术局限往往成为责任心缺失的遁词。
  广东律师李镇认为,这种申明不能成为医院无条件免责的理由。要警惕该行为成为医疗事故开脱责任的“护身符”。姑且先不问社会大众对错与否,但是医院的确不该一概推卸责任,必须对自己的疏忽进行自省。医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负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定医院承担一定责任,旨在告诫医院必须尽其所责。
  我们还应该再换一个角度看这场纠纷。
  在庭审中,医院的诉讼代理人、B超科主任俞某曾在辩论中提到:“B超技术受多种因素影响,诊断准确率不可能达到100%。这是科学。”随后她疾呼:“医生不是神,也是人。现在你们(患者)把我们(医生)当神,要做到100%,这不符合医学科学。我们(B超)只能对自己所看到的负责,没有看到的就只能说没看见,不能进行推测。”
  这段激烈的辩论,从侧面向我们传递出两个信息:第一,医患关系紧张进入焦灼状态;第二,医学发展可能受到医患关系紧张的影响。姑且不管俞主任的此番言论是否正确,但她提醒了我们:患者要尊重科学。根据现有的医学条件能判断的,医院就负有作出相应判断的义务;但医生受医学水平限制无法达到100%时,我们也要尊重客观科学。否则可能会出现医生治疗时不愿作判断、不愿担风险的情形,这对医学发展和患者健康都是不利的。
  一个好的责任划分,不仅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而且还能督促医生改进自己的医疗行为。既不能无限扩大病患的权利,也不能无限增加医生的责任。这份判决通过责任划分寻求到了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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