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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泰斗梁慧星: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刘彬 周菲芸     发布时间:2010-03-29    点击:2467

民法泰斗梁慧星谈《侵权责任法》
       
     本报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周菲芸)1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泰斗梁慧星在省会进行《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梁慧星表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国务院以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随之作废,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

     ■医疗鉴定委员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事实上,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医疗鉴定委员会,梁慧星教授对记者说,医疗鉴定委员会隶属医学会,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做鉴定时,由于今天我给你做鉴定时,有时还要考虑到将来有一天,你也可能会给我做鉴定,所以,做出来的鉴定往往受到人们质疑,甚至对医疗鉴定委员会产生不信任。

     还有一点,就是在现实当中,当医疗事故成立后,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往往很低,反而,医疗事故不成立却有时能得到很高的补偿,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医患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梁慧星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并不一定非得是医疗事故,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医患纠纷,医院过错如何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呢,梁慧星教授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梁慧星教授说。

   ■药品造成损害,患者可向医院索赔

     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个好消息,就是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缺陷,或者输血造成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医院,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梁慧星说,这条规定意义重大。以往,有的生产厂商与医院采购者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使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流入医院。患者受到损害后,医院就推脱说是生产厂商的责任,而这些厂商往往在外地甚至外国。这就增大了患者索赔的难度。

    如今,有了这条规定,患者可以直接向医院索赔。梁慧星说,这条规定的意义还在于,医疗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会对药品等严格把关,这对患者来说是一大福音。    

     就此,梁慧星教授乐观地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使医患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并能较好的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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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慧星教授

  梁慧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是《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记者刘彬 实习生周菲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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