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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出台 医患双方“悠着点”
来源:株洲网    作者:刘建安 王锐     发布时间:2010-03-29    点击:2465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刘建安 王锐) 从现在起,医患双方都要“悠着点”,稍不留心就可能陷入官司之中。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施行。

    “三种情况”医方承担赔偿

    2月27日,某医院在未征得患者本人及患者家属同意,也未说明造影剂可能出现过敏后果的情况下,替患者实施造影,结果导致患者昏迷。市医学会表示,7月1日起,如果发生上述类似情况或以下两种情况,患者可向医方提出赔偿要求。

    其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承担赔偿。

    “三种情形”推定医方过错

    2月2日,某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不应有的后果,于是篡改病历,不料原始病历被患方偷拍。医学鉴定专家称,《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者可就此申请认定医方过错。

    律师透露,《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种情节”医方不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另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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