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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0    点击:2498

  2003年7月 晋高法【2003】109号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医学会研究,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委托、受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凡需要对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按下列意见办理:

  1.委托山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统一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2.委托各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应统一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3.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4.对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到山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对外委托。

  5.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医患双方自然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要点,委托鉴定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同时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原始病历、书面申请、答辩等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后转交医学会。

  二、受理
  1.医学会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委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医学会《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审判庭。

  3.不符合本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委托程序的,全省各级医学会不予受理。

  三、资料审核
  1.医学会应对委托鉴定材料认真审核。

  2.当事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补充材料应向原审判单位提出,由原审判单位组织进行质证确认后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转交医学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审判庭质证确认的任何鉴定资料。

  3.为保证鉴定会的有效,在确定专家鉴定组之前,医学会履行鉴定材料的确认程序,若材料不能确认,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审判庭负责质证确认。

  四、组织鉴定
  1.医学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完成鉴定组织程序,必要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参加,监督每一程序的进行。并有权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医学会有责任给予答复或说明。

  2.医学会应将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时间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列席鉴定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唯一形式。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则鉴定书将陈明其责任程度,否则,不对责任做出表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出具“医疗差错责任”等其他形式的鉴定书。

  五、审核
  1.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医学会送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有权对鉴定程序、鉴定会组成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鉴定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对以上事项审查,认为有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应书面将审核结果交送医学会,医学会应当作出说明。若实属违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医学会重新鉴定。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不做审核。

  六、其他相关问题
  1.医学会应将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配合协助解决。


    2.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1)受理鉴定日期;
  (2)收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移交的医患双方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日期;
  (3)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情况;
  (4)鉴定程序;
  (5)专家鉴定组人员资格;

  3.各级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必须当事人双方参加的事项外,医学会不直接接触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组织的过程及鉴定结论的任何问题,均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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