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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最多10万
来源:春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0-02-19    点击:3345
    导读:  民事案件五花八门,人身损害赔偿占大头,经常要遭遇精神抚慰金的“天价”索赔,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常令审判法官左右犯难。2009年07月28日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标准
  民事案件五花八门,人身损害赔偿占大头,经常要遭遇精神抚慰金的“天价”索赔,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常令审判法官左右犯难。2009年07月28日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标准:今后精神抚慰金(通常称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据介绍,前年,云南省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到了1348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1.2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自2003年来,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有的当事人还提出“天价”索赔,这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大地不相适应。

  对此,在2009年07月28日日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省高院就专门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据悉,省高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标准后,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同命不同价”和人身损害“天价”索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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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
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应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换句话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及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也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它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而不是以惩罚作为主要功能的。就人身损害而言,抚慰金适合于3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

  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

  据了解,在审判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精神抚慰金时,一直存在有两大问题引发的争议。而且,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出现“三不统一”的情况。首先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20多万元;其次,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各地的赔偿标准也是千差万别;第三,是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精神抚慰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提供了6大参考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在这几个应考虑的因素中,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主要参考指标和基础参数,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因为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强,容易判断,易于司法操作,也更能使公众认可其公平性。(夏体雷 许寒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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