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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务

护理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0-01-05    点击:6134
    护理医疗事故,是医方在护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护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构成护理医疗事故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有: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主张赔偿的,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处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相关资料: 案例2篇 裁判文书42篇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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