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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协议书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仿写,第一部分是医患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的具体经过,以及患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第三部分是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愿意将该医疗事故的纠纷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均保证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结果,双方均予以承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