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04月29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是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9    点击:473

 一、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二、本罪所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