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本网站,今天是2024年05月03日
站内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在线咨询 医疗实务 医疗鉴定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医疗案例 医疗理论 纠纷防范 法律法规 业界动态 律师聘请
 
医疗案例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聘请律师
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及聘请律师时如何鉴别真假医学律师
张双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伟等诉弥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闻英等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颖诉晋宁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婴儿脑瘫医疗纠纷
病历书写不真实,医院赔偿百万
江西一医生无执照非法行医被判拘役五个月
治疗牙齿起争议 北京一患者起诉医院未获支持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超声刀美容致脸失衡 一女子起诉理发店索赔
病历材料不齐无法鉴定 医院丢失病历需担责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QQ:1102669857

 
纠纷防范

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9-06-26    点击:594
一、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无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不是涉嫌故意隐瞒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条款的行为,双方可以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
  《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达成过调解协议,按合同纠纷处理,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坚持要求按医疗赔偿纠纷审理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调解协议无效或需要被撤销的除外。”因此,医患双方应当遵守他们签订的合法合理的协议。
  二、注意事项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三、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所以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为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8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网 联系电话:13759174148 联系人:张律师
技术支持:昆明天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滇ICP备10001205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若本站所载内容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经核实后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