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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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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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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老文
日期:2011-01-09
怀孕期间因尿检阴性被招X光
张律师您好。我爱人11月初的的月经期,正常。12月一直未来月经,12月底到某医院办健康证,检查的医生询问情况后让爱人做个检查是否怀孕,结果当时尿检为阴性,之后便做了X光。1月上旬到其他医院检查B超后确诊怀孕,并且已经5个星期以上。目前只有打算不要孩子了。 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是否需要找照X光的医院?另外我们目前没有办健康证的那个医院的尿检证明和照过X光的证明,手里只有健康证,如果起诉能胜吗?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医院在给您爱人办理健康证的时候进行了尿HCG检查为阴性,阴性一般提示没有怀孕(但可能存在假阴性),怀孕期间一般不能拍X光,如果医院没有给您爱人进行尿HCG检查,医院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但医院在拍X光之前已经给您爱人进行了尿HCG检查,故我认为医院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要医院承担责任存在困难。 下面将我所知的怀孕期间拍X光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后果发表如下以供参考:放射线能够诱发基因突变,造成染色体异常,从而使胚胎发生各种各样的畸形,因此孕期禁忌作放射线检查。但有时孕妇由于客观原因不得不接受放射线检查,比如患了肺炎需要拍胸片,胎儿会不会受影响呢?研究发现.孕期接触放射时,当剂量小于0.1Gy时,未发现致畸现象;剂量大于0.1Gy.有相当致畸危险;当剂量大于0.25Gy时,可能发生小头、弱智,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畸形;当剂量达到4.5Gy时,50%的胎儿会死亡。一般来说,准妈妈一次摄片胎儿所能接受到的放射剂量约为0.02-0.03Gy,故偶尔摄片影响不大。过分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接触时间在受孕1-2周,对胚胎的影响符合“全”或“无”定律,也就是说,胚胎要么死亡要么发育正常;受孕3-10周是胎儿各器官分化形成的时期,此期接触放射线且剂量较大时,可能致畸;在受孕12周后接触放射线,则致畸的危险性明显减少,但仍有导致外观、生殖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畸形的可能。就部位来说,胸部摄片比腹部摄片引起胎儿畸形的危险性小。   对于孕早期接受过较大剂量放射线检查的孕妇来说,为了了解胎儿是否受到放射线的作用而发生畸形,在孕12-20周可去医院做产前诊断,包括超声波检查胎儿肢体和脏器发育、染色体核型分析、生物化学分析和基因检测分析,没有异常情况的胎儿一般就可以接受了,如果胎儿发育有影响,就需要中止妊娠。
提问人:芮女士
日期:2011-01-08
子宫腺肌症 手术失败
我因腹痛到曲靖妇幼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子宫腺肌症,2010年1月在曲靖妇幼医院做子宫次全切手术,术后病痛没有任何好转,每月还会周期性来月经(术后目的应该不来月经的),到省医院检查专家告知:手术不彻底 失败 需要再次做手术 而且强调再次手术难度风险较大。我找到妇幼医院负责人讨说法 他们不予理睬 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吗?需要做医疗鉴定吗 ?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你好,子宫次全切除术的手术范围是手术切除子宫体部,保留宫颈。你到医院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你与医院之间就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医院给你进行次全切除手术后手术不彻底,需要再次做手术治疗,医院就存在违约行为,医院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医院不同意协商解决,你可以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纠纷一般都需要鉴定。
提问人:
日期:2011-01-02
医疗事故纠纷
病人因为牙龈肿痛到一家乡镇医院就医,医生给他从脸部开了一刀,导致面部右边从额头到颈全部肿了,送到人民医院治疗,肿是消了,可因为伤到腮腺的缘故,伤口无法愈合,分泌的唾液老是从伤口流出,嘴也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张开,已经住院十多天了,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才能让对方负应有的责任啊?有些什么程序呢?谢谢!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你好,牙龈肿痛进行手术导致腮腺损伤,医院应当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建议你复印封存好乡镇医院的病历,同时查询医院相关医生的资格资质,看是否存在非法行医或超范围行医的情形,之后跟医院协商解决或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不行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提问人:刘芳
日期:2010-12-26
良性胃溃疡切除手术后第二天又切除脾
父亲于2010年12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在医院进行了胃溃疡(良性2。5*2。5)的切除手术至下午4点20分手术完毕回到病房,医生交代说冷冻切片是良性,在手术进行当中有输血,回到病房一直没有输血,至晚8点前一切正常,8时开始引流管开始引出鲜血,家属喊值班医生医生说是血水属于正常情况至凌晨2点左右(期间家属无数次找值班医生都说是血水)2点后病人大量矢血医生才紧张给予止血输血处理,14日早7点半主任医生上班马上进行第二次手术将脾切除并发了病危通知书进入重症监护室,现在情况有所稳定,请求帮助: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吗?我们现在应该怎样处理?怎样取证?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你好,进行胃溃疡切除术导致脾脏损伤而切除脾脏,那是不应该出现的,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存在过错的,构成事故的可能性很大,建议请专业医疗律师介入,复印封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后跟医院协商解决,不行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需要,可以联系。
提问人:
日期:2010-12-03
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今年4月份,我弟弟因车祸左脚受伤,住进本地县医院,经过各项检查,医生说是小伤,没伤到骨头,就给做了清创处理,但伤口很深,一直不消肿,二十多天后让我们出院,到现在半年了,脚一直感染,10月25日,我们到了市骨科医院,医生留院,27日手术,并从伤口里取出3块1分硬币大的残留物,一块小的残留物,而且,医生说,由于感染时间长,大脚趾的一根神经已经腐烂,并不能连载一起,到现在大脚趾也是麻木的。。请问我们可以到我们本地县医院要求赔偿吗?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你好,由于医院进行清创时没有彻底进行冲洗导致异物残留以至于影响伤口愈合并致神经坏死,医院是存在过错的,你可以要求你们县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先跟医院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起诉。
提问人:小池
日期:2010-11-26
宫外孕误诊致输卵管切除
你好,张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在2006年的时候,我由于宫外孕治疗不及时被切除了左边输卵管。之后怀过两次孕,都是宫内孕,由于当时条件不允许都打掉了,第一次是无痛人流第二次是药流。 今年11月7日试孕纸确认我又怀孕了,于是我想保下来。只是10晚突然出血了,并伴有腹痛,第二天我便到妇幼检查,做了B超医生说看不清楚又做了阴超,得出结论说我宫内早孕。报告说超声提示: 1、 宫内早孕(据孕囊大小估测孕约7+周,孕囊内透声差,胚牙示见明显原始心管搏动,考虑胚胎停止发育,请结合临床) 2、 左侧卵巢内无回声区:考虑黄体囊肿。 3、 右侧卵巢未见明显异常声像。 当时医生确定说没有宫外孕,但胎儿保不了了,于是第二天便在妇幼做了无痛人流。 术后,医生在病历上写示见明显绒毛,十天后B超复查。 只是接下来我每日都腹痛,通常都一阵一阵的,到了15日晚上我的右侧小腹一直连续性痛,我以为是子宫收缩的结果没多大在意,16日上午右侧小腹还连续着痛,我开始觉得不对劲,会不会是医生弄错了。那天下午赶紧又到妇幼检查。问医生会不会是宫外孕弄错了,医生轻松的说不可能,流产都做了怎么可能是宫外孕。但随后的阴超(原话忘了,报告现在在第一医院里,我后来去第一医院住院手术了,)报告却发现右侧输卵管旁有一条曲线,但没法断是什么,由于我的怀疑医生也开始紧张,于是让我验血。报告出来后,主治医生找了她主任后说基本确定我是宫外孕了,让我赶紧住院,接受保守治疗。 由于我已经不敢相信她们的医疗水平,于是转到第一医院住院。经过了B超和子宫内抽血检查,医生确定我是宫外孕,医生说已经没法保守治疗了,打孔也不行,必须开刀,并且输卵管即使保下来也没什么用了,于是当晚手术切除了我另一边即右边输卵管。医生后来说输卵管已经严重破裂,即使想保也保不下来了。 请问张律师,我这种情况,妇幼医院有多大责任?我能不能向她们要求赔偿? 盼早回复,谢谢。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妇幼医院存在误诊的情况,由于您左侧输卵管已经被切除,如果还没有子女,另一侧又发生宫外孕一般应当尽量保守治疗,但因为医院误诊延误了治疗导致您不得不切除另一侧输卵管,医院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您可以要求妇幼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责任有多大一般需要鉴定才能确定。
提问人:李飞
日期:2010-11-25
医疗纠纷
你好:具体赔偿多少合适?还需提供些什么资料才能确定?能帮我看看大概能赔偿多少吗?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具体赔偿多少建议参照我的网站里医疗赔偿栏目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及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提问人:陈宝良
日期:2010-11-24
取节育环造成子宫穿孔肠穿孔
我亲戚为了取环于2010年10月25日到临沧市临翔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就诊,当天上午11点左右到服务站向医生说明来意后,医生叫她签字,她说不识字不会签,然后叫按了一个手印,医生没有告知我为什么要签字,后来医生叫做B超检查,那时B超已关闭,她说时间来不及,医生就没有给做B超,就帮检查,检查后告诉她因为宫口不开,环难取出,给塞了两颗药后,叫下午再取,到下午医生再次给她取环时就感觉复部相当疼痛,医生说环还是取不出来,才一面给我做B超,一面接着取环,过了一会还是没有取出,医生没有告诉她环为什么取不出来,接着就给输液,以后感觉腹部相当胀痛难忍,直到26日下午医生叫她到临翔区妇幼站做一个人工手术, 15点左右服务站医生将她送到临翔区妇幼站交代给一位姓陈的医生后,他们就走了。陈医生叫她去做B超检查后,没有告诉病情,只告诉她要及时做手术,叫她赶快打电话给我的家属来签字。等她姐到妇幼站后,陈医生才告诉说怀疑是宫外孕、卵巢囊肿破裂、还有什么巧克力囊肿,要及时做剖复探查。16:30分左右进手术室直到19点左右手术结束,当时 医生,说我的病是属于卵巢囊肿破裂,还有服务站的李医生说是属于卵巢囊肿破裂。在后来几天的治疗过程中,还有在一些医生的话言话语中得知一些情况,她的病可能不是就卵巢囊肿破裂那么简单,所以才赶快追问给治病的医生,还有一些知情的医生,但那些医生都是吞吞吐吐,不说实话,只是叫我们去问主治医生,她爱人说我们不能不明不白的挨这一刀,一定要弄清楚是什么回事,就去找妇幼站的领导说明情况。妇幼站的领导说等他们将情况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我们,一直到30日(手术后第四天)下午妇幼站领导将他们了解后的情况一一解释给我们。这时才知道她的病不是卵巢囊肿破裂,而是服务站医生在给她取环时不慎造成子宫穿孔、肠穿孔。医方不告知实情,严重侵犯了她和家属的知情权,而且自始至终没有主动过问过我的病情。直到我们都了解清楚病情后,才打电话给她爱人去服务站给他解释真实的病情是子宫穿孔、肠穿孔,他们也承认纯属医方所致,可是经过双方协调解决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建议起诉到法院后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您们较有利。
提问人:李飞
日期:2010-11-24
医疗纠纷
关于医院对危重病人在诊疗 和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院方未重视病情,草菅人命,安排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独立当班、不正确执行医嘱、护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拖延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导致患者死亡。 一、事件过程 (一)患者:男、77岁,于2010年4月14日9时40分突发心脏病住进了县人民医院内一科,院方于2010年4月14日9时50分下病危通知(病情诊断为:1、陈旧性心梗并心律失常,2、发热原因待查)。 (二)15日患者病情有好转,能自己起床吃早点和中午饭;患者在12时35分与市医院心内科医生通电话时还将自己的病情做了介绍。 14时零5分血压120/53mmhg、脉搏54次/分、呼吸19次/分、体温36.8℃。到14时 10分,独立当班护士在没有带教老师的亲自指导和严密监督下,自行给患者静推速尿;护士给患者静推速尿后关闭静脉通道,当时家属和患者就问“为什么不输液了”,护士简单的说了一句“不用输了”。之后没有对危重患者进行监护,及时观察、护理和治疗,直到14时50分,家属发现患者呼吸困难、出现暂停后叹息样呼吸现象,监控仪器显示呼吸频率为7次/分,心率波动较大,家属急忙叫医生,独立当班的医生才来。 (三)独立当班医生来后检查发现其瞳孔已经扩大,心电监控仪显示呈一直线,嘱咐家属赶快将患者叫醒,这时已叫不醒并发现尿了一床,然后开始抢救,做胸外心脏按压,做人工呼吸时有不少空气从面罩漏出,在没有执业医师医嘱的前提下、也没有在执业资格带教老师的亲自指导和严密监督下、无执业资格独立当班医生和实习护士就对患者实施抢救(注射针水等)。 (四)独立当班的医生和护士抢救十多分钟后主任才来到,这时已来不及、抢救的药物已无法注射进去,静脉点滴也无法进行,早已错过了抢救时间。 (五)院方宣告患者2010年4月15日15时55分临床死亡。 二、存在问题 (一)由无执业证的医生和护士独立当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然而,从15日11时30分开始到抢救、到患者死亡,独立当班的医生是无医师执业证的;从15日14时起直到抢救、到患者死亡,独立当班的护士也是无护士执业证的实习生,那么他们对患者所做的抢救都是徒劳无益的。家属认为既然医院与患者为医患关系,更何况是院方下了病危通知的危重病人,既然院方已经知道患者病情严重,那么院方应该引起重视,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保证对危重症病人的护理质量。可以认为,在患者生命的生死关头,没有对患者实施有效的抢救,眼睁睁的看着患者失去了生命。作为正规的医疗机构不应该是这样的。 (二)由无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对患者实施抢救:也未按照抢救的基本要求进行。抢救时家属看出来操作技能不熟练,没有按照心脏复苏的基本操作步骤(如首先没有将患者的枕头拿掉将体位放平,就开始做胸外心脏按压……)对患者实施抢救。做人工呼吸时有不少空气从面罩漏出,家属质问“气漏出来了不怕吗?”,独立当班医生回答“不怕,会进去一部分”当时当班的医生和护士只有何文婷和曾一凡两人,由于人手不够居然叫病人家属(一个非专业人士)去捏呼吸面罩,这样的抢救有效吗?其实独立当班的医生和护士来抢救时患者已经出现瞳孔散大、心电监测仪呈一直线,已错过了最佳抢救的第一时间。为什么医院明知是一个危重病人,人命关天的大事,竟然安排没有执业证的医生和护士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呢?这不是草菅人命吗?既然医生和护士无执业资格,就说明他们还没有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其医疗和护理技术水平是有限的,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他们来对患者实施抢救能有效吗?这样是不能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和生命安全的。使用无证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使得在对患者抢救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最终加速患者的死亡,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使患者丧失了执业医师为其抢救治疗的机会。无证行医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相关因果关系成立,医院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 (三)不正确执行医嘱、用药不当,不加强监护治疗: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一点差错都可能影响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对患者没有建立人工循环,开通静脉补充血容量。护士没有按照医嘱“ST” 注射速尿,速尿是医生在15日11时30分临时医嘱上开的,而护士直到15日14时10分才给患者注射。医嘱是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拟定的治疗计划,作为护士应一丝不苟正确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规行为。按要求应先执行临时医嘱,然后再处理其他医嘱,做到先急后缓,ST注射医嘱应10分钟内执行,而护士拖延了2小时40分才执行,为什么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执行医嘱呢?医生开医嘱是根据病情需要而开的,自然有道理,患者病情需要立即执行,为什么要拖延时间呢?主管医生开的医嘱是先静推速尿,然后适当补液(在病历上也是这样叙述的),然而护士不但没有在10分钟内执行,也没有按照医生开医嘱的先后顺序给患者用药,护士是先补液完后才静推速尿。护士静推速尿的时间是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中除速尿外其他注射液都用完后最后静脉注射的药物,静推速尿后就关闭静脉通道。本来注射速尿后就会出现一些不良的反应,如引起脱水和电解质失衡、低钾血症、低血压症等等多种情况的发生,故应该加强监护治疗,相应的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帮助患者度过危重阶段。家属认为注射速尿后对患者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的反应没有积极、及时的处理,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执行医嘱与患者的死亡有关系。如护士在执业中能正确执行医嘱,注射速尿后还能适当的补液,那么患者可能就不会发生危险情况。 (四)没有建立人工循环,开通静脉通道:院方的病危通知已叙述病情严重或有突变,为什么不保留静脉通道,以便急救时给药?患者为危重病人,院方应加强护理,应该按危重病人护理程序给予护理,建立人工循环,开通静脉通道,根据病情掌握静脉输液的速度与量,维持正常血容量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患者的救治成功率。救治保持静脉输液通畅,才能顺利进行抢救药物的及时应用。当班实习护士将静脉输液管拔走时,也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未及时解答不继续输液的理由和注射速尿后应注意的事项;未开通静脉通道延误时机,而使患者失去了有效的抢救时机而死亡。 (五)护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护士的工作不仅要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认真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等确保安全,而且要巡视病房、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患者既然是I级护理 ,那么就应按照I护理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护理: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监测相关指标;正确落实各项治疗护理措施,详细填写护理记录。患者已经出现心律失常、肾功能不全等症状,已达到重症护理级别。由于病情复杂变化快,护理的关键是通过严密细致的观察及早发现前期症状,及时救治。然而护士在15日14时 10分给患者注射速尿后没有跟踪及时观察病情变化及监测相关指标,直到14时50分,长达30多分钟的时间内医生、护士不闻不问,没有按照危重病人护理程序进行护理,没有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观察和处理患者危重情况,直到家属发现不对去喊医生,此时已来不及抢救。未重视病情,不正确执行医嘱、没有按照护理要求随时观察病情变化,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这样做与患者的死亡有关系。 在患者无助时、在生命的关键时刻,却没有得到执业医生护士的及时救治。 (六)没有进行会诊:既然患者病情复杂、棘手,院方为什么不及时进行远程会诊呢? (七)没有做肾功能监测即尿量观察:尿量是反映生命器官灌注是否足够的最敏感的指标,而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从入院到死亡都无出量即尿量记录。医生、护士也没有向病人和家属交代过要观测尿量。这样的危重患者应该严密监测24 h尿量,定时记录尿量和尿比重,严密观察肾功能。既然没有出量即尿量记录,那么使用速尿的依据是什么? (八)病历资料有涂改的迹象:静推速尿时,患者家属看表记录不超过3分钟,而在静脉输液记录单上独立当班护士记录速尿静推时间长达15分钟,是不客观的、不切合实际的,缺乏真实性。家属认为速尿静推完成的记录时间14:25中的“2”字是涂改过的,因为当时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时,患者家属就提出死亡原因与护士静推速尿速度快有关系,不了,后来在静脉输液记录单上记录着速尿静推时间长达15分钟,是不可思议的。 (九)病历资料记录混乱: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着对患者抢救的执行时间是17:05分,这个时候是在停尸房对尸体进行抢救。而在静脉输液记录单上没有心三联、呼三联和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的记录,也不知从静脉给了患者什么药?还有体温的记录混乱。 (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院方通知家属,患者4月15日15时55分死亡,到了18日16时,家属去复印病历资料时已近72小时,其病历还没有写。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家属好心考虑从情理出发就一直等到主管医生将病历写完后才去复印,其病案首页也没有给家属复印。家属质疑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十一)患者死亡时间有两次:在院方的病历资料中记录着患者有两个死亡时间。病历上叙述持续抢救30分钟后,宣布临床死亡,那么临床死亡时间应是15时20分,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和死亡通知书上,临床死亡时间是15时55分,难道心脏复苏长达一个多小时吗?这是为什么。 (十二)多算住院费:如B超和X胸片检查没有做也计算。 总之, 患者共住院1天零6个小时,就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患者的死亡与院方有因果关系。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家属认为,既然医院与患者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如果院方按照有关的规定和要求,重视病情,安排有资质的医生和护士当班……,在院方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能预料到的并做到了防范,能做的、该做的都做到了,那么患者家属还会有什么话可言呢?从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院方不作为,违反了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者的死亡有关系,是医疗过失行为,故应付有责任。 另外,着重想说明的是:医院的死亡通知上死亡原因为:1、心梗心脏支架植入后,严重紊乱心律失常、心衰、多功能脏器衰竭。2、循环吸呼衰竭。当时患者出现危险情况时是没有执业证的医生和护士独立进行执业活动,而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在现场,那么死亡诊断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说明是患者病情所致呢?患者本次发病前也发过几次,但病情也得到控制并好转、也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我们知道心脏病来的很突然说发就发说好就好。15日患者身体状况好转,能自己起床吃早点和中午饭、12时35分与临沧市医院心内科医生通电话时还将自己的病情做了介绍。14时零5分护理记录上显示:患者血压120/53mmhg、脉搏54次/分、呼吸19次/分、体温36.8℃,这些生命指征还正常;以上说明,到了14时 10分给患者静推速尿30分钟后才出现危险情况(一般静推速尿后5分钟药效开始发挥),死亡原因与静推速尿有关;与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执行医嘱,注射速尿后没有适当的补液,对注射速尿后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反应没有积极、及时的处理有关;与由无执业证的医生和护士独立当班对患者实施抢救不到位,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执行医嘱、用药不当,不加强监护治疗,没有建立人工循环,开通静脉通道,护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没有及时进行远程会诊等 等原因有关。 请律师放心,家属保证以上情况属实。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家属已经与院方协商,院方答应赔偿5000.00元,家属认为不但,故想请问律师该怎么办?要赔偿多少合适? 另外,请律师暂时为我们保密。谢谢了! 死者家属 2010年11月2日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医院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的情形,建议先跟医院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体赔偿多少合适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尚不能确定。
提问人:刘先生
日期:2010-10-23
医疗赔偿
你好,请问2010年6月29日发生的医疗事故,到现在还一直没有处理,正在和医院协商处理当中,请问是否可以引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计算赔偿?

张律师
电话: 13759174148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故是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要看医院给您们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具体时间才能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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